中国版ChatGPT惹争议 取名“MOSS”合适吗?
潮新闻 记者 何泠瑶2023-02-22
2月20日,复旦大学自然语言处理实验室发布国内第一个对话式大型语言模型MOSS,由邱锡鹏教授团队发布至公开平台,邀公众参与内测。该大型语言模型也被称为首个中国版ChatGPT,一面世便引发热议。
不过,因这款聊天机器人取名为MOSS,源自《流浪地球2》中的一个量子计算机角色,有网友质疑:复旦大学这样蹭热度是否侵权,直接照搬名字并不可取。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很多企业开始抢住MOSS的商标,其中已经有32枚被成功注册。被抢注商标、给语言模型命名,“MOSS”这个名字能“任人打扮”吗?
潮新闻记者与MOSS对话页面截图
语言模型起名MOSS惹争议
是情怀还是侵权?
2月20日,开放内测当晚,MOSS就被挤到瘫痪,用户直呼“体验不好”。随后,该平台发布声明称,计算资源不足以支持如此大的访问量,给大家造成非常不好的体验和第一印象,并致以真诚的歉意。邱锡鹏表示:“尽管MOSS还有很大改善空间,但它的问世证明了在开发类ChatGPT产品的路上,国内科研团队有能力克服技术上的重要挑战。”
随后,剧情有了出人意料的走向,因为一个起名,网友吵翻了。
有网友提出质疑,起名“MOSS”不合适,这纯粹是蹭《流浪地球2》热度,“既然是自己研发的语言对话工具,为何不能自己取个名字呢?希望复旦团队能谨慎起名字,而不是照搬照抄。”《流浪地球》粉丝更是表示,如果复旦可以用MOSS之名,甚至可以为此申请著作权和商标,那今后电影中再使用MOSS,是否要交商标使用费?
当然也有支持者认为,用个人爱好给科研成果命名,是很常见、也值得鼓励的事情,给语言模型起名MOSS无可厚非。对于国内新生的语言模型,与其关注一个名字,不如多关注背后的技术实力。
对于取名MOSS的原因,团队也已表态,“尽管我们的对话模型和《流浪地球》中MOSS的能力不能相提并论,但就像过去NLP领域的其它优秀模型一样,作者们都希望使用自己喜欢的影视角色名称命名自己的模型,例如BERT、Megatron等。我们在训练完成第一代模型的时候,正值《流浪地球2》热映,片中MOSS给团队每个人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因此便使用了这样一个名称来指代我们的模型。”
区区一个名字掀起热议,在一位业内人士看来,取名字不过是个由头,归根结底,是能力尚有不足。在这种风口浪尖的时候,任何机构推出来的类ChatGPT模型,如果不够成熟、不合心意,很可能会遭到一些批评甚至攻击。
抛开情怀和偏见,从法律角度看,取名MOSS的行为合适吗?
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惠强告诉潮新闻记者,MOSS是《流浪地球》电影中的人工智能系统的名称,是虚构的电影角色。影视作品创作者对作品中的角色名称是否享有知识产权还存在争议。理论上认为,创作者对其创设的角色名称、姓名等享有商品化的权利,即“商品化权”。“商品化权”是指将作品中能够创造商品信誉、创造大众消费需求的人物或动物等角色、形象、作品的名称或片段、广为人知的标志等进行商标使用的权利。但是,我国法学界对于“商品化权”的属性及保护方式等尚无定论。目前,我国法律对“商品化权”也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还处在理论探究阶段。
“复旦大学借用《流浪地球2》中MOSS的角色名称用于与电影角色相似功能的商品(人工智能机器人),如果足以引人误认为与《流浪地球2》存在特定联系,或者此类宣传产生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效果,这是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李惠强说。
在本次事件中,复旦大学团队会构成侵权吗?李惠强认为这并不构成侵权。一是因为复旦大学的MOSS由其实验团队研发,仅用于研究而尚未商业化,它目前并不是一个商品;二是电影中MOSS的角色是一个超高级人工智能系统,以目前的科技水平无法实现,即使类似复旦的MOSS,在世界范围也只有少数团队能研发,且这个角色并没有非常具体的形象,电影创作者很难将其商品化,所以基于这个角色的商品化权是极其脆弱的。
从阿凡达到MOSS
影视创作元素能成为商标吗?
MOSS火出圈后,商标注册也为之“疯狂”。企查查APP显示,目前“MOSS”商标申请信息共74条,已有32枚商标被成功注册,申请人包括进出口、电子商务、高新技术等领域的多家公司及多个自然人,商标国际分类包括科学仪器、珠宝钟表、教育娱乐等。此外,目前仍有3枚MOSS商标正在注册申请中。而前不久,聊天机器人模型ChatGPT走红之际,企查查APP显示,“CHATGPT”已被多家科技公司抢注商标。
值得一提的是,“流浪地球2AFRANTGWOFILMTHEWANDERINGEARTII”及“流浪地球”“移山计划”等商标已被郭帆导演关联公司共和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注册。而被称作“全场最有价值道具”的智能量子计算机MOSS这一名字,并未被该公司注册。
抢注商标的事并不罕见,而近期几部爆火影视作品中的元素,例如阿凡达、MOSS、孙子兵法等名字都被抢注,这也引发人们思考:影视创作中的元素能被注册成商标吗?
李惠强介绍,经营者抢注“MOSS”商标也存在法律风险。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以这类抢注有可能因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而被认定无效。
“当然,在商标是否有效的问题和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中,民事纠纷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权利人需要主动采取维权行为,否则公权力并不会介入,但一旦权利人采取维权措施,类似的蹭热度行为将可能会构成侵权。”李惠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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