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顾名思义,是指在网络环境下实施的侵权行为。网络侵权实质上是传统侵权行为在网络上的延伸。
与传统侵权方式相比,网络侵权体现出虚拟化、易行性、涉及广三个特征。虚拟化是指侵权人在网络上的身份往往是虚拟的,侵权行为也因网络环境的虚拟性而变为一种虚拟行为,不同于传统侵权行为系在现实环境中发生的现实行为,但网络侵权的损害后果却是实体化的。易行性是指因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侵权人可以不受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互联网实施侵权行为,具有简单易行的特点。涉及广是指网络侵权行为凭借高速运营覆盖世界各地的网络,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时即可通过访问、链接迅速地传播和蔓延,在短时间内即可形成较大规模的损害后果。
侵权形式多元化
从侵权责任主体角度,网络侵权体现为网络用户侵权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两种侵权形式。网络用户侵权比较容易理解,也就是直接由网络用户本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这一形式则相对比较复杂,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提供网络服务的模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在网络上提供信息内容服务,其对自己提供的信息负责;一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平台服务,不主动提供、编辑信息内容,由网络用户对发布的信息负责。该两种网络服务模式会对应导致两类侵权形式,一类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因自己上载的信息而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一类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注意义务而导致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而产生的侵权行为。网络侵权都是基于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两大责任主体的行为而产生。
从侵权行为角度,网络侵权体现为主动侵权行为和被动侵权行为。区分这两种行为主要是以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有主观恶意来判断。主动侵权行为系侵权人明知自己会侵犯他人权利而故意为之;被动侵权行为系侵权人主观上不存在侵犯他人权利的故意,但因自身的行为客观上构成了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并造成了损害后果。在网络侵权中,相当程度的侵权行为都是被动侵权行为。
从侵权行为对象角度,网络侵权的对象非常广泛,几乎覆盖了传统民事权利的方方面面。从人身权利方面,包括民事主体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都可能因为网络侵权而受到损害。比如网络用户发布不当言论和消息泄露他人隐私、毁损他人名誉等,从财产权利方面,网络侵权的主要客体是知识产权和虚拟财产。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比如网络用户未经他人许可转载、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等。虚拟财产则指的是现实中的实体财产为更适应于网络支付而转变为网络中的虚拟财产,具有现实财产价值,包括网络支付产品,如支付宝、Q币等,包括网络游戏中将现实财产转换为虚拟物品等。网络侵权人可通过互联网侵犯上述虚拟财产而导致被侵权人现实财产的损害。
从前文分析可见,网络侵权形式多元、手段多变、涉及广泛、影响深远,潜在影响着每个网络用户,应引起广大网络用户的重视和警惕,在使用网络时要注意保护好个人隐私及财产安全,谨防网络侵权的发生。